若婚姻關係破裂,夫妻可選擇離婚或申請分居裁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尋求財務濟助,亦可就管養、照顧與管束及探視等與子女有關的事宜提出申索。
若夫妻決定在不申請離婚的情況下分開,雙方可簽訂分居協議,訂明財務安排及子女相關事宜。此項安排同樣適用於未婚伴侶。
跨境夫妻及伴侶可能就展開法律程序的地點提出爭議。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雙方可就香港法院對相關法律程序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徵詢意見。
雖然家庭暴力通常與身體虐待有關,但亦包括性虐待、心理上的恐嚇及言語恐嚇。當家暴受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針對現任及前任配偶或伴侶申請法院命令,法律上稱之為「禁制令」。
若夫妻因關係破裂而離婚或分居,他們可能需要就子女的管養、照顧與管束及探視安排尋求法律意見。有關安排將在夫妻離婚或分居的法律程序中處理。有關子女事宜的申請亦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提出。
管養是指對子女生活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利,例如教育、宗教信仰及醫療等事宜。照顧與管束是指子女的日常行程安排,包括用膳、作息及交通等事宜。探視是指非同住家長探視子女的安排。
在香港,領養申請可由單一人士或一對配偶提出。領養父母必須年滿25歲,身心健全,無犯罪紀錄,並且有固定工作。社會福利署或獲認可的非政府機構將就領養父母的申請進行評估。在可能情況下,領養申請須取得親生父母同意。此外,若領養父母是待領養兒童的親屬,或是該兒童生父/母之配偶,亦可透過私人安排進行領養。
在跨境離婚或分居情況下,父母其中一方可能會未經對方同意下將兒童遷離該兒童永久居留地並扣留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假如該兒童被扣留在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締約國家,另一方父母可向該締約國家提出申請交還該兒童。
離異或分居家庭的子女若要合法地永久移居其他國家,必須取得父母雙方同意,並獲法院命令,才能將子女遷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若父母未能達成協議,有意帶同子女移居的父母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移居申請,而無意移居且不同意子女移居的父母可反對有關申請。
若夫妻離婚或分居後無法自行解決有關子女教育的爭議,可就有關事宜尋求法院裁定。
夫妻可於婚前或婚後訂立婚姻協議,以確定雙方於關係破裂時的權利及責任。婚姻協議通常涵蓋資產、產權及財務濟助等事宜的安排,但亦可以更複雜詳細的方式協定其他事宜。
在離婚或分居期間,財政資源較弱的一方可就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提出申請。若申請獲批,法院可命令一方配偶在固定期間內向另一方配偶及其子女的生活費用提供財政支持。有關財務濟助可包括訟費款項。
若離婚夫妻在香港以外地區完成有關法律程序,香港法院對處理其財務糾紛可能仍具有司法管轄權。婚姻任何一方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IIA部提出申請。
在離婚或分居期間,婚姻任何一方可能意圖作出財產處置,以令另一方的財務濟助申索失敗。在此情況下,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請撤銷該項財產處置的命令。
未婚伴侶仍有責任為子女提供財政支持。如有任何爭議,有關人士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透過法院尋求財務濟助。
在訴訟期間,第三方可能提出財產目前在法律上的擁有人並非其實際的實益擁有人。在進行財產分割前,法院可能需要裁定財產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當一方需要採取進一步法律措施要求另一方履行現有法院命令所規定的財務責任時,法律上稱為「強制執行財務命令」。強制執行形式有多種,其中包括:
— 判決傳票:不遵從命令的一方必須就違反法院命令作出解釋,法院有權要求該方披露其經濟能力以支付有關款項
— 交付羈押:如法院認為不遵從命令的一方在有經濟能力繳付其所拖欠的款項的情況下拒絕或忽略付款,他/她可能會因藐視法庭而被監禁
— 第三債務人命令:法院可命令不遵從命令的一方之第三債務人(包括其銀行)向申請人支付款項
— 押記令:在不遵從命令的一方之物業上登記一項押記
若當事人的財政狀況出現變化,可能需要覆核現有的法院裁定。在此情況下,有關人士可尋求法律意見,了解如何就新狀況申請更改財務命令。
無論是家庭或個人,都可能會遇到若干房地產相關問題,需要尋求法律意見。本行可以協助客戶處理房地產買賣、擁有權轉讓、按揭、房地產押記及租賃事務,並就有關事宜提供意見。
當我們經歷人生的重大變故,可能會導致我們逐漸或即時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透過持久授權書,一個人(法律上稱之為「授權人」)可委任另一人(或多於一人)或信託法團作為其受權人。獲委任之受權人可代表授權人就其財產及財政事務行事,即使授權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仍可繼續代其行事。
一般而言,當一個人去世後,其所有財產、產權及個人物品將成為其遺產的一部份。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訂明立遺囑人於去世後其遺產之分配,並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遺囑執行人執行該遺囑和管理有關遺產。遺囑亦可為任何尚存的未成年子女委任監護人。雖然遺囑可在沒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的情況下草擬,但若干情況及缺乏法律手續可能導致該遺囑無效。若無有效遺囑,有關遺產可能無法分配予預定受益人,或無法以適當的方式分配,導致尚存家庭成員需要訴諸進一步法律程序,以解決遺產分配事宜,因而加重他們的情緒及經濟壓力。
當一個人去世後,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在處理遺產前向法院申請授予承辦書。若遺囑委任一名指明的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授權其按照遺囑的指示處理有關遺產。若遺囑並無指明一名遺囑執行人,或獲指明的執行人無法履行責任,則有關人士應向法院取得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以便委任一名遺產管理人處理有關遺產。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有關人士應向法院取得遺產管理書,以便委任一名遺產管理人處理有關遺產。
一般而言,當一個人去世後,其所有財產、產權及個人物品將成為其遺產的一部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可能需就收取和分配有關遺產等管理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遺產受益人可能希望私下重新分配遺產;或對遺囑存有異議,但爭議各方其後成功達成共識,毋須訴諸法庭。家庭安排契約是一份法律文件,可記錄以下事項:更改遺囑的條款;有關遺囑爭議的和解條款;或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更改原本根據無遺囑繼承法有關受益人的權利。
若干文件必須經由香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進行公證,方可在中國內地合法使用。有關公證人可為聲明書、委任書及對個人、家庭、企業有用的證明等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公證、核證或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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